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726民初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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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726民初2781号案件名称
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26民初2781号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崔殿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峰(特别授权代理),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乾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存坤(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芬芬,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2021年9月3日上午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经审理,该案遗漏了被告鄄城县光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董德亮、甘利娟、廖松雷,因此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华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79元,减半收取6489.5元,由原告鄄城县顺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文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芬芬书 记 员 苗 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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