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某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1227民初8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民初836号案件名称
徽县某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徽县某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1227民初836号原告:徽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太阳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支伏路前进村四组三十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7MA73431D5C。负责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原告徽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徽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与分公司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徽县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周文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 燕书 记 员 杨 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旭、周文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914号 下一篇 莘县华牧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5民终3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