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绪春与苏茂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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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780号案件名称
单绪春与苏茂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单绪春;苏茂堂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780号原告:单绪春,女,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清,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一般授权。被告:苏茂堂,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单绪春与苏茂堂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单绪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单绪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单绪春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 炳 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谭 云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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