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元、李宝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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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03号案件名称
李宝元、李宝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宝元;李宝元;石小军;石小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03号申请执行人:石小军,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宝元,男,生于1972年7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小军与被执行人李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5000元。本案执行费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1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元,下余案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追偿。具体支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5日前清结。二、执行费2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2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6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书 记 员 贾 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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