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赵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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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2166号案件名称
吴某、赵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某;赵某1;甘某;赵某2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2166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民乐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吴某姨夫),男,汉族,民乐县居民。被告:赵某1,男,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甘某(系赵某1妻子),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丹县霍城镇下河西村三社居民,住山丹县博兴家园10-5-302室。身份证号码622226196805052588,联系电话13830606282。被告:赵某2(系赵某1儿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丹县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1、甘某、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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