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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清明、陈兴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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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254号
  • 案件名称

    彭清明、陈兴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彭清明;陈兴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彭清明,男,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陈兴强,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住四川省名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清明与被执行人陈兴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饲料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号、申请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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