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懿、王进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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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26号案件名称
韩懿、王进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韩懿;王进成;吴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26号申请人:韩懿,汉族,住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园清华苑商住楼1栋二单元。申请人:王进成,汉族,住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园清华苑商住楼1栋二单元。被执行人:吴波,组德江县长丰乡中庄村后水组。本院在强制执行韩懿、王进成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特274号民事裁定书。吴波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翰懿、王进成与吴波于2021年9月26日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8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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