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4民初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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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24民初1164号案件名称
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孙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尤春梅;杨婧;杨丹;兰振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民初1164号原告:李勇,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尤春梅,女,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孙吴县。被告:尤春梅,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告:杨婧,女,汉族,199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告:杨丹,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现住上海浦东新区。被告:兰振声,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原告李勇与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尤春梅、杨婧、杨丹、兰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勇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有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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