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24民初11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4民初1164号
  • 案件名称

    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孙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勇;孙吴县北环配货站;尤春梅;杨婧;杨丹;兰振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24民初1164号原告:李勇,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尤春梅,女,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孙吴县。被告:尤春梅,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告:杨婧,女,汉族,1997年4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被告:杨丹,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现住上海浦东新区。被告:兰振声,男,汉族,1973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原告李勇与被告孙吴县北环配货站、尤春梅、杨婧、杨丹、兰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李勇于同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789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增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有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