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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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41号案件名称
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艳;王景学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41号原告:王艳,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诗园,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学,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榆树市。 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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