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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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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641号
  • 案件名称

    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艳;王景学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641号原告:王艳,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诗园,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景学,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榆树市。        王艳与王景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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