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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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27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余海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军。被执行人王兴军,男,生于1966年8月2日。被执行人余海霞,女,生于1976年12月15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兴军、余海霞、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二、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在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34429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和2020年6月21日后的利息。三、王兴军、余海霞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3554元,减半收取16777元,由被告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履行期限届满,王兴军、余海霞、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军名下登记有陕FM1619、陕F93339、陕FCC015、陕F2098C、陕F00567、陕F8P311、陕FP9135、陕8P300汽车共8辆汽车,均已在另案中被查封,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王兴军、余海霞名下登记的位于南郑县城北一路马家坪4组798号H幢201室房屋已注销,未查封。4、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军在汉中市美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享有的29.4%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在南郑县大汉山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享有的47.619%股权,本院已依法冻结,但该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100%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该公司亦为失信被执行人。5、本院查明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汉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约定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租赁大河坎镇汉群村茶地约600亩,租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74年10月29日;与南郑区大河坎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约定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租赁原歇马乡政府所有房屋(建筑面积约1872.35㎡)、场地(国有土地面积2276.27㎡)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租期自2015年10月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与大河坎镇汉群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签订合同,租赁南郑区大河坎镇汉群村耕种土地420亩,租期自2016年9月31日至2029年9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汉群村的租赁茶地(约600亩)的经营权;查封被执行人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所有的制茶机器设备及地上建筑物;查封被执行人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在租赁的南郑区大河坎镇政府原歇马乡政府房屋(建筑面积约1872.35㎡)、场地(国有土地面积2276.27㎡)内的所有财产、机器设备以及在房屋、场地上装饰装修等增值部分;查封被执行人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军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汉群村的租赁耕种土地420亩的经营权及所有的机器设备、地上建筑物。经实地调查,该公司目前并未正常经营,按合同约定仅有经营权,并无所有权、处置权,且租金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不宜处置以上资产。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兴军、余海霞、南郑汉山润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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