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华、刘四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1执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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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941号案件名称
刘新华、刘四元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新华;刘四元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华,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刘四元,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申请执行人刘新华与被执行人刘四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华依据已生效的(2021)湘0221民初524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赔偿款9388.39元和诉讼费100元。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到位9538.39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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