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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涛、张军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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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49号
  • 案件名称

    田建涛、张军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建涛;张军虎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张军虎,男,生于1984年4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田建涛,男,生于1984年10月9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虎与被执行人田建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963元,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互联网存款,无工商注册,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风神牌轿车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案款1963元及诉讼费25元,已执行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1963元及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6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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