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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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刑终309号案件名称
高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某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吉02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自2022年3月20日止。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从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解回。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高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吉02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与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责令被告高某退赔被害人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八万二千元。宣判后,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高某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撤回上诉。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瑶审判员 杨玉坤审判员 栾红英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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