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杰、刘涛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恢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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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恢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秦志杰、刘涛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秦志杰;刘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恢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志杰,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刘涛,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志杰与被执行人刘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秦志杰要求被执行人刘涛给付经济损失26057.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秦志杰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刘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涛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刘涛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涛有小额存款账户,已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秦志杰不要求划拨。申请执行人秦志杰对调查结果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找,被执行人刘涛现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刘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迮伟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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