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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鹏、苏田田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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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73号
  • 案件名称

    李卓鹏、苏田田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卓鹏;苏田田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73号申请执行人:李卓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苏田田,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卓鹏与被执行人苏田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苏田田向申请执行人李卓鹏返还衣服钱、零花钱、金银首饰钱110000元、房屋押金钱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苏田田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卓鹏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卓鹏名下的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信息、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已通过执行网络控制平台对被执行人苏田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田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苏田田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苏田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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