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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鑫、赵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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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447号
  • 案件名称

    魏鑫、赵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鑫;赵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447号申请人:魏鑫,男,汉族,1994年3月27日生,现住陕西省太白县。委托代理人:路滨,男,汉族,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鑫,男,汉族,1998年5月4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魏鑫申请执行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鑫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625元,案件受理费850元,执行费1064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赵鑫以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赵鑫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赵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魏鑫的委托代理人路滨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赵鑫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魏鑫的委托代理人路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4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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