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春明与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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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18号案件名称
党春明与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孔小东;白世文;党春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318号 原告:党春明,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孔小东,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北教场农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白世文,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党春明诉被告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党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党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党春明负担。 审 判 员 陈东旭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卢兰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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