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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春明与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8民初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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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民初1318号
  • 案件名称

    党春明与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孔小东;白世文;党春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8民初1318号 原告:党春明,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卿,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孔小东,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富县村民,住北教场农业局家属楼,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白世文,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富县居民,住富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党春明诉被告孔小东、白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党春明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党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党春明负担。 审  判  员   陈东旭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卢兰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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