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9民初1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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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民初14089号案件名称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张国宝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9民初14089号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者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健民,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宝,年籍不详。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燃气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孔 斌书记员 周梦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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