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252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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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252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文俏;李宏;李聪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2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马文俏,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聪丽,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文俏、李宏、李聪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2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文俏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宏、李聪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7369.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通过司法邮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6日、2月25日、3月16日、3月25日、7月6日、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银行、中国银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开立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4、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宏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一辆,但至今未能实际控制。5、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文俏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普化村一组的房产一套,已启动拍卖程序,但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不采取二拍措施。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共计7295.64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8、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且通过司法邮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7295.64元外,暂未发现其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导利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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