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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龙轮胎经销处、刘万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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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135号
  •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龙轮胎经销处、刘万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龙轮胎经销处;刘万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龙轮胎经销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经营者杨吉福被执行人:刘万斌,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福龙轮胎经销处申请执行刘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0)黑0321民初1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986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存款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余额较小的开户账户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信息登记。在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被执行人无企业工商登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万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万斌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刘万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7日被执行人刘万斌应履行执行标的40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晓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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