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安明辉、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3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372号
  • 案件名称

    安明辉、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安明辉;史开敏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安明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中环小区10号。被执行人:史开敏,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水西路2000-35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明辉申请执行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民终15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史开敏欠安明辉租赁费18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史开敏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待找到被执行人之后恢复执行,特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3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袁 旭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