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辉、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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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372号案件名称
安明辉、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明辉;史开敏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安明辉,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中环小区10号。被执行人:史开敏,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水西路2000-35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明辉申请执行史开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民终15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史开敏欠安明辉租赁费189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8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从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该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史开敏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明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称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待找到被执行人之后恢复执行,特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3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袁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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