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付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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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刑更506号案件名称
徐国付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徐国付案件缘由
职务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刑更506号罪犯徐国付,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学本科文化,现于辽宁省营口监狱第十四监区服刑,原家庭住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金冷水村。2015年12月15日,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鲅刑初字第0047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国付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责令罪犯徐国付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638976.9元返还被害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12日止。期间,该犯曾于2018年9月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1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营口监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意见认为,罪犯徐国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三课”成绩合格,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监规监纪,无违纪行为发生。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徐国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检察机关书面意见: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无违规违纪行为,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国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毅审 判 员 狄 荣审 判 员 刘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司 歌书 记 员 焦玉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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