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华、王作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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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338号案件名称
李德华、王作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德华;王作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华,男,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作民,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李德华因与被上诉人王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6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即便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也应当应当查明案件事实继续审理,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其次,本案实际上是王作民向李德华借款用于商业投资,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利息。李德华没有任何授权或委托王作民进行商业投资的行为,王作民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本案并非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王作民辩称,李德华提出拆借不存在,李德华知道我做风险投资,认为能赚钱就进行了投资。事实以实际写的条为证。李德华说我还他36000元也不是事实。我给他的是推荐股权的推荐费,还有他经济紧张的情况下帮他解决的前。还有1万元是李德华妻子向我妻子借的,有借条为证。李德华主动积极要求投资,投资失败风险由个人承担,是委托投资,不存在拆借。李德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作民立即返还欠款51500元;2.诉讼费由王作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2月14日,王作民给李德华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19500元SITETALK投资,赛套克。下方有王作民签名并注明日期。2019年1月15日,王作民为李德华书写:2011年,做特朗普股权投资2份,34000×2=68000,已经给36000元。下方有王作民签名并注明日期。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德华、王作民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李德华坚持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一审法院无法处理,故应驳回李德华的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华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坚持主张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可按照真实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德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悦审 判 员 郭 净审 判 员 冯立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韩 雪书 记 员 王星丹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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