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雄、艾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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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78号案件名称
艾雄、艾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艾雄;艾海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艾雄,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水利局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612624196504200054。被执行人艾海军,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食品公司家属楼1205室,公民身份证号:610624197804120518。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艾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海军履行(2021)陕06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艾海军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艾海军没有工商登记,多个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没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艾海军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艾海军目前行踪不定,申请执行人艾雄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艾海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艾海军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申请执行人艾雄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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