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俞饶丰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360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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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3600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俞饶丰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俞饶丰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6005号之一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华,男。被告:俞饶丰,男,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芳(系俞饶丰妻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饶丰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6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雪梅审 判 员 倪军燕人民陪审员 陆丽萍书 记 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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