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龙与宋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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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935号案件名称
郭海龙与宋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宋川川;郭海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935号 原告:郭海龙,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11122117。被告:宋川川,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县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404120520。原告郭海龙与被告宋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郭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海龙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郭海龙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琅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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