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辉、丁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52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5235号案件名称
孟晓辉、丁卫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孟晓辉;丁卫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5民初5235号原告:丁卫兵,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孟晓辉,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原告丁卫兵与被告孟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丁卫兵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卫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卫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君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琪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包某某、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468号 下一篇 织金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何典华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