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某、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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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468号案件名称
包某某、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包某某;柳某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包某某。授权委托人:杨某,系申请执行人之妻。被执行人:柳某某。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为53000元。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柳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东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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