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生禄、高宗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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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49号案件名称
高生禄、高宗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高生禄;高宗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高生禄(又名高小毛),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事处白坪幸福苑小区二楼。被执行人高宗财,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2号楼1单元1801室。本院在执行高生禄申请执行高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系列案件),扣留被执行人高宗财(挂靠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延安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延安市安塞区水土保持工作队的未结算工程款560000元,工程款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高生禄自愿被执行人高宗财长期履行,等待该部分工程款具备提取条件时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高生禄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该自愿长期履行和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高生禄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婵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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