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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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421号案件名称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421号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街道芙蓉中路一段319号绿地中心新华保险大厦栋2201房。法定代表人:刘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懿玶(系公司员工),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杨大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122748.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景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22748.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满平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和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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