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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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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177号
  • 案件名称

    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太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赵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177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变更2018年2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为:被告赵某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大名都一期8号楼二单元1603户之房屋不享有居住权、使用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0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1月7日育有一子,名刘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2月6日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子刘某的抚养权与抚养费及原、被告双方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无需支付儿子抚养费,女方享有探望权;第四条约定:在男、女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该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在2018年2月12日起-2026年2月12日止归女方日常生活所有,使用或出租。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始终按照协议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的客观经济状况因婚生子刘某升学并接受良好的教育、原告生意惨淡、工资收入骤减、巨额房贷等诸多因素导致资不抵债、负债累累,直接表现在原告现有大量外债、房贷逾期无力偿还。当下原告的实际情况较原、被告签定协议书时已发生明显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违反我国《民法典》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更不利于婚生子刘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为了婚生子刘某更好的成长,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共同确认变更2018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约定事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大名都一期8号楼二单元1603户归刘某所有。此房屋待儿子刘某长大成人后(年满18周岁)过户到其名下(在此期间,男、女双方任何一人都不得擅自处置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该房屋贷款在男女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须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大名都一期8号楼二单元1603室搬离2,至此该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在2018年2月12日起-2026年2月12日止归女方日常生活所有,使用或出租。男方不得干涉及打扰”变更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大名都一期8号楼二单元1603户归原告刘某所有,原告刘某向被告赵某支付15万元,分两年付清,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前支付被告10万元,于2022年9月17日前支付被告25000元,于2023年9月17日前支付被告25000元,若有一期逾期,被告可以就剩余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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