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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晗晗、张争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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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94号
  • 案件名称

    张晗晗、张争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晗晗;张争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晗晗,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张争博,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申请执行人张晗晗与被执行人张争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晗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争博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晗晗借款本金323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3073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张争博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晗晗借款本金323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以103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28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张争博于2021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40000元,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三、案件申请执行费3073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张争博负担。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张晗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晗晗以与被执行人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审查该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494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清林审判员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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