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董小红、朱方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13执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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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306号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董小红、朱方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董小红;朱方针;薛长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住所地青白江区大弯新河路155、157、161号。法定代表人:梁斌。被执行人:董小红,女,197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朱方针,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被执行人:薛长健,男,1972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关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与董小红、朱方针、薛长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共计350767.0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朱方针名下位于泰顺县三魁镇站州村下溪坪和名下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房产共计九处,均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奎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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