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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马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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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91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马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马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被执行人马利,男,住马畅。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依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9516.4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利经网络查控银行存款仅2579元(已扣划),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行已领取2200元,余379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另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马利下落不明,在马畅镇东湾村五组有三间房屋,暂无法处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马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利名下无财产信息,其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利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佩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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