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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洋、王治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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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72号
  • 案件名称

    马志洋、王治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志洋;王治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洋,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中心巷1号楼2单元14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709120012。被执行人:王治鹏,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高桥镇冯庄村委会张新窑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8103221812。本院受理马志洋申请执行王治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志洋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治鹏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志洋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20725元,并以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借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治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多个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王治鹏名下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治鹏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王治鹏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治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新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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