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涛、佘麦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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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845号案件名称
苏文涛、佘麦润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苏文涛;佘麦润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845号申请执行人:佘麦润,女,生于1970年5月9日,汉族,住眉县汤峪镇羊仓堡村九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7005090822。被执行人:苏文涛,男,生于1982年11月19日,汉族,住武功县小村镇薛小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04311982111903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佘麦润与被执行人苏文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应执行标的25000元,诉讼费516元。本案执行费2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苏文涛下落无果。经查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苏文涛银行存款834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苏文涛再无银行、互联网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案款25000元,诉讼费516元,合计25516元,已执行案款834元,未执行案款24166元及诉讼费51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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