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强与蔡志明等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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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1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傅强与蔡志明等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傅强;蔡志明;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1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傅强,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蔡志明,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现拘押在江西省洪都监狱。被执行人: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黄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傅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蔡志明、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蔡志明、樟树市德和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2021年9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4.83305万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执行0元,未执行24.8330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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