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刚、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18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1825号案件名称
苗刚、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苗刚;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18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刚,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59号。法定代表人:崔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苗刚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苗刚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赵济伟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范 玲书 记 员 暴思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代孝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40号 下一篇 傅强与蔡志明等人格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112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