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何汉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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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何汉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何汉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负责人:眭新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春生,男,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何汉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6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62188.96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33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12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汉山自2021年10月开始每月28日前履行1000元,该款直接存入其农业银行账户中,由申请人自行扣划;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直至本案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在领取该款12000后,自愿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本案执行费833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726执8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郑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孟紫阳书 记 员 郑丽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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