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亮、曹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9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955号案件名称
王东亮、曹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东亮;曹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联系方式,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已做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21年9月2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曹某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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