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国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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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673号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国舫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国舫;姚克琼;田朝康;吴馥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荷花社区澧阳中路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2135W。法定代表人:邱表军,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胜利,男,汉族。系该公司楚江支行信贷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田国舫,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姚克琼,女,土家族。被执行人:田朝康,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吴馥兰,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国舫、姚克琼、田朝康、吴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国舫、姚克琼、田朝康、吴馥兰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6执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昔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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