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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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981号案件名称
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原告:耿道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121号。法定代表人:严雪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中所镇。原告耿道强与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耿道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道强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道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耿道强负担。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文平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稼煜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原告:耿道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121号。法定代表人:严雪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中所镇。原告耿道强与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耿道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道强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道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耿道强负担。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文平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稼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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