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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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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981号
  • 案件名称

    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耿道强;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原告:耿道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121号。法定代表人:严雪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中所镇。原告耿道强与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耿道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道强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道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耿道强负担。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文平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稼煜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81号原告:耿道强,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越西县。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越西县中所镇商业街121号。法定代表人:严雪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华,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越西县中所镇。原告耿道强与被告四川昌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耿道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道强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道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耿道强负担。审 判 长  宋 燕人民陪审员  郭文平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稼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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