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位、赵跃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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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455号案件名称
李肖位、赵跃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肖位;赵跃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455号原告:李肖位,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英,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涉县。系原告妹妹。被告:赵跃东,男,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涉县。李肖位与赵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李肖位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肖位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李肖位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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