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素玉、吴兰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7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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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7870号案件名称
程素玉、吴兰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程素玉;吴兰霞;李同顺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7870号原告:程素玉,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吴兰霞,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李同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霞,信息同上,系李同顺之妻。原告程素玉诉被告吴兰霞、李同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素玉于2021年8月23日起诉,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程素玉以其需明确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兰霞、李同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素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素玉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新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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