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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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90号案件名称
高峰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峰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1590号 被执行人:高峰,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高峰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281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高峰罚金2万元;追缴被执行人高峰违法所得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扣押并随案移送的U盾一个、银行卡一张及手机卡一张予以没收。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高峰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0.25元,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3日。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移送执行内容第三项,公安扣押并随案移送的U盾一个、银行卡一张及手机卡一张已由瓦房店市公安移交本院,本案刑事审判庭予以接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博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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