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1民初3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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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1民初3058号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1民初3058号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8631488XY。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龙王镇红树村8组。法定代表人:白小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74306T。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一段24号5楼521号。法定代表人:席崇斌。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恒裕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原告成都宏域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永明人民陪审员 屈 红人民陪审员 李晓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巩林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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