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0)沪7101强清1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沪7101强清105号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环球冰箱总厂;上海福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101强清105号申请人:上海福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王雷鸣。2021年9月23日,上海福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岛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目前,清算组未能接管到福岛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故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福岛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福岛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清算组亦未接管到福岛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福岛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福岛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福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建华审 判 员 王 珊审 判 员 袁蕾蕾法官助理 王亚萌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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