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启芬、熊光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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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671号案件名称
罗启芬、熊光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启芬;熊光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罗启芬,女性,1958年9月28日出生,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熊光涛,男性,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冕宁县,文国莲,女性,1970年8月9日出生,住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罗启芬与熊光涛、文国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400000.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长期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3433执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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