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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旗、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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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2213号
  • 案件名称

    梁永旗、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梁永旗;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梁永旗,男,1981年0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梁永旗与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1)浙1024民初2968号一案,我院以(2021)浙1024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宁路支行31001516400059315158账户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宁路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1386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梓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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