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6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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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6513号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6513号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被告李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某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核置书记员何紫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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